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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一心智健全,有两种判断标准:
(1)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(认知能力)来判断。
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。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,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,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。
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,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。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,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,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,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。
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、高低,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。如年龄、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生理条件,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产生直接影响。
(2)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。
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。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,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、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。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,那么,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、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。如,一个吸毒的成年人,当他毒瘾发作时,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出卖了,这一民事行为应允许被撤销,使其行为归属无效。当然,只有当对方了解他的这一境况,而又故意与他为这种买卖行为时,该买卖行为才是可以撤销的。
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、高低,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,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,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、品德修养、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。